本文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即CCAR-45-R3)已于2022年7月5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12日公布,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1、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基本常识
“国籍”可以理解为民用航空器属于某个国家的事实或状态。
注:“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即“国家航空器”)之外的航空器。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二十九条,缔约国的每一航空器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携带“航空器登记证”,也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而根据《公约》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
航空器不得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即不得具有双重国籍),但其登记可在不同国家间转移;
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法律和规章办理;
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各缔约国承允,应根据要求将关于在该国登记得某一特定航空器的登记及其所有权情况提供给任何一个缔约国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注:“登记国”指航空器在其登记簿上作了登记的国家。
《公约》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中将“航空器”定义为:可以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将所有气垫型运载工具,如气垫船和地面效应运载机械排除在“航空器”之外。
2、国籍登记证与适航证的关系
“适航证”是颁发给民用航空器的证件,用于表明该航空器的“适航性”,即: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其与“无线电台执照”,连同“国籍登记证”一起被并称为民用航空器的“三证”。
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凡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备有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公约》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只要登记国颁发或核准适航证的要求等于或高于随《公约》制定的最低标准,其他缔约国应承认其有效。
也就是说,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登记国国籍、受该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登记国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
为航空器颁发适航证——只要登记国颁证所依据的标准不低于《公约》及其附件的要求,则其他缔约国将自动承认该适航证有效、无需另行颁证;
对航空器持续适航负直接的监管责任。
3、我国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依据《公约》及其附件7,我国制定的与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如下:
在我国,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适航管理部门是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承办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补办、以及未登记函的办理。
注:不同国家指定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部门可能不同,不一定是适航部门。
4、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根据《公约》第二十条,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如下所示: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标识的位置、字体、尺寸等均应满足相关要求;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者彩照应报民航局备案。
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还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并且应当固定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近的显著位置。
5、立法动态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最新版本CCAR-45-R3已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落实了《公约》及其附件7、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的一些要求,涉及第六、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第六条:增加了作为登记国应承担的《公约》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标志不得与一些特定标志产生混淆。
第二十四条:针对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做了以下调整——
(一)固定翼航空器:将“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改为“机翼的下表面。机翼下表面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位于左机翼的下表面,除非它们延伸穿过机翼的整个下表面”; (三)飞艇:在“安定面”基础上增加了标志位于“飞艇艇身上”的情况——“如标志在艇身上,则应沿纵向配置在艇身两侧及顶部对称线处”。 第二十五条:针对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做了以下调整——
(二)将“除短横线外,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改为“除短横线外,机翼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
(三)将“除数字1和字母I外,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改为“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
(六)新增要求:“每个单独一组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高应相等”。
第二十六条:将“向前缘”修改为“朝向前缘”,“相等”修改为“尽可能相等”。
CCAR-45-R3下载地址:http://www.caac.gov.cn/XXGK/XXGK/MHGZ/202208/t20220815_214953.html
此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01)也随CCAR-45-R3做了相应改版,即AP-45-AA-2022-01R4,预计将于近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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